纳税争议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

1. 复议含义

行政复议顾名思义,是指在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体制下,由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体制内的再次评议。裁决结果可能维持,也有可能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但纳税人方绝不用担心存在袒护的风险。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即彻底避免了上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为了避免成为被告而一味地做出复议维持决定。加大了复议审查力度,更加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务机关的复议机构为政策法规部。了解熟悉税法,能够秉持中立立场,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实体审理,对于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等实体法内容把关较严。而对于税务行政诉讼,法院往往回避税务实质争议,更多关注行政程序法,对专业问题通常进行形式审查,过度司法谦抑,忽略实体争议的专业本质。

2. 复议方式

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无论对错,纳税人在复议前应当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象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如被申请人为区税务局,则应向上一级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或转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其他行政机关。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纳税人有权申请听证和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税务行政复议一般为书面审,但是纳税人可以要求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处于平等位置,充分阐述意见,进行辩论,有利于复议机关最终查清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
另外,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合法或不合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就能从根本上纠正那些“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到正本清源。

3. 纳税前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此项规定的设立,对纳税争议的程序设立进行了前后排序,即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其次申请行政复议,最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根据此前置条件的规定,实践中纳税人必须先行凑齐“纳税筹码”才能有复议和诉讼的资格,无形中加大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话的难度。反过来看,如果无法满足此前置条件,则可能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探究此规定的立法目的,不难理解是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征收效率,不因争议的产生影响税收的节奏掌控。但结合实践,在“民告官”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下,似乎更应平衡双方的话语权,甚至应该称为发言权。

行政诉讼

从上述可以看到,纳税人为解决纳税争议的最后方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能走到诉讼这一步,也实属不易。那么到了这一步,纳税人如果要破釜沉舟据理力争,向谁提起诉讼,对谁提起诉讼,怎么提起诉讼,则从税务局体系转入到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流程。
涉税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通常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但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都是诉讼对手方,根据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二者都可以作为被告,自然两处的法院也都具有管辖权。纳税人最早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二者同时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 举证责任

在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举证责任都是至关重要的。其中,尤以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最具特点,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规定,行政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直接由被告承担,亦成为举证责任倒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税务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即诉讼的关键证据本身就掌握在税务行政机关手上,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 诉讼方向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更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即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只能作为被告,须证明自身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不能针对纳税人在本诉下提起存在利益关系的反诉,更不能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即税务行政机关只能“自证清白”而不可以“得理不饶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遇到纳税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心理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九月一日新修订了《行政复议法》,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此次修订内容,明确了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了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了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给到纳税人的启发是,从立法的基础层面,税务争议的法律解决途径也在不断完善。只要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在发生纳税争议时,同样应保留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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