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公司法》的重要修订 —财税法的综合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效的为2018年施行的《公司法》。(“旧《公司法》”)

围绕本次修订,作者从财税法的综合视角进行解读,探寻新《公司法》所要突出的法益,以及为此做出的相关制度调整。

一、对公司人格“横向”混同的法定明确,进一步突出法人的独立人格制度。

修订新增内容《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人格否认指的是股东拥有多个独立公司,但是在财务、业务、人员、场地等方面存在交叉混同。同一人在多个公司主体间同时任职高管、多个公司业务存在相同或上下游的关联关系、注册办公地址为同一地址都是具体表现。而目的则是利益输送,或转移负债,损害最终债权人的利益,以此由股东获益。所以在法律层面,股东视为人体的大脑,多个公司为左右手,无论形式上如何精彩的“左右互搏之术”,最终都认定为一个主体来对外承担责任。

法学上的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分别指公司和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法人独立的人格,突出体现为独立的资产,独立的负债,即独立的所有者权益。具体来说,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股东,股东不得随意挪用、侵占公司财务;公司的负债也由公司独立承担,原则上与股东没有关系。股东享有的是对公司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

但是,一旦公司股东蔑视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其绝对的控制力任意支配公司财务、增加公司负债,则刺破了法人的面纱,将自身与公司融为一体。换言之,如果《公司法》允许混同发生,最简单粗暴的获利方式就是以公司为主体进行筹资,然后将资金转移至股东账户。那对于债权人而言无疑是“我放你飞,伤痛我背”。

检索以往司法判例,在 Alpha 数据库中以“关联公司”和“人格否认”作为全文关键词进行检索,同时全文关键词不包括“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由选择全部民事案由,但不包括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非讼程序案件;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审理程序选择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时间选择 2020 年至 2022 年;以此共检索得到 656 份判决书。统计如下:

在这 656 份判决书的基础上我们进行第二次筛选:串案、类案仅保留一例,剔除争议焦点与人格否认无关的案例,剔除顺向、逆向人格否认案例,剔除发回重审后还未终审判决的案例,同一案例中仅保留最终生效判决,最终得到 157 份有效判决书。

从“判决如下”内容得出结论,法人人格次破率约为31%。而新《公司法》对横向人格否定进行明确后,未来的刺破率也将随之上升。

二、资本充足制度的时间要求,资本注水时代一去不复返。

新《公司法》修订的重中之重是对认缴资本实缴的五年时间限制。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2024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布。为已经存在的存量公司提供了三年的过渡期。具体为:
1.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2.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3.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

以财税法的综合视野分析新《公司法》的资本充足制度,看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中早已为资本充足制度做了税务保障措施“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简单地说就是明明股东应该出资到位的钱公司为什么要支付利息去向债权人借呢?非要借也可以,但是税法上就不让确认利息费用,不让递减利润,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同时在新《公司法》的【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股东未实缴出资导致的对应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的,作为认为理论上公司可以且应当要求该股东承担因此不能列支的税款损失。未来,这也是产生股东间利益争议的另一个可能。甚至可能成为税务律师新的业务方向。

三、让人震惊的重大修订:资本公积可以弥补公司亏损。

作者在看到此修订时无比震惊。曾经多次在财务公开课上授课时给学员解读为什么资本公积不允许弥补亏损?因为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性投资,是股东的真金白银,更多情况下是新股东的投入。新股东的资金凭什么要为公司曾经的经营亏损来买单呢?另外,没有任何经营成果的前提下,如果直接投入资本就可以弥补亏损影响财务报表上未分配利润项目,将导致投资者对企业过往经营情况的误判。但是新《公司法》却对此进行了修订,明确资本公积可以弥补公司亏损。

具体为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财务上,有两个会计科目,分别为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又分为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简单地说,盈余公积是公司每年从赚的钱中提取的一部分准备金,是一个额外的“小金库”,但是前提是要有盈余,即赚了钱。而法律规定每年要从净利润中提取10%的部分即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在此基础上如果额外提取的部分即为任意盈余公积金。

但是资本公积不同于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没有盈利的属性,是完完全全的资本性投入,也就是股东的钱!比如资本市场上的股票,面额为一元,但是售价可能为十元。在财务处理上,只会给股东一元的股本,额外的九元就计入资本公积中,属于公司股本的溢价,也是投资者认可公司价值的表现。

以往情况下,如果股东为了公司的资本充足提供支持,只能将相应的支持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而结合作者前述对旧法的财务分析,对新《公司法》中“资本公积可以弥补公司亏损”的修订可以理解为股东溢价出资后对利润表的一种贡献方式。这就意味着,在公司长期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会出现一方面得到股东的资本支持或者投资人的认可从而产生大额资本公积,一方面在利润表上不断出现亏损,所有者权益中的利润项持续巨额为负的状态可能发生改变。股东将有更大的动力为公司提供资本支持。新《公司法》的这个规定实际上对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都会产生直接且深远的重大影响,最为直接可能就是资本市场上股价的变动,从而也会影响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投资收益变动。即对投资者也会产生影响。

以上三点仅为作者对新《公司法》从财税法综合角度的简单解读,仅是抛砖引玉的管中窥豹。随着新《公司法》的执行,从各个方面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作者和作者所在事务所也将关注《实施细则》的发布,并做出新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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